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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价服[2013]3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9
实施时间: 2013-7-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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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经委、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福州市2013年减轻企业负担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经综〔2013〕339号)精神,物价部门牵头负责清理和规范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以及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㈠取缔各种乱收费行为。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给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㈡强化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以及其他垄断性服务收费的,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二、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㈠市直各部门负责所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各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㈡市物价局服务处牵头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区物价局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清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环节及行业协会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㈢市物价局收费处负责清理规范有线电视、气象、工商、城管、司法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㈣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落实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督促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落实清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成效。
  三、方法步骤
  ㈠制定方案(7月上旬前)。各县(市)区物价局应于7月上旬前,制定本地区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
  ㈡自查自纠(7月中旬前)
  市直各部门负责所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提出清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包括取消、降低或保留收费项目。并认真填报《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意见表》,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自查表报市物价局审核。
  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对已出台的收费管理文件重新进行梳理,取缔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认真进行审核,提出取消、减征、免征、缓征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形成书面清理意见,连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意见表》,于2013年7月15日前报市物价局。
  ㈢检查整改(8月底前)。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清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清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㈣总结报告(10月底前)。各县(市)区物价局对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和规范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10月底前报送市物价局。
  四、相关要求
  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66号)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市物价局服务处联系人:黄平,联系电话:87628303
  市物价局收费处联系人:林英,联系电话:87628317
  附件: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意见表
  福州市物价局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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