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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工商事务警示[限制]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工商企监[2013]393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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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事务警示(限制)操作,加强企业监管,规范行政行为,依据《福建省工商系统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及《福州市工商局贯彻省工商局〈实施细则〉(试行)》(榕工商企[2011]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一、警示(限制)的情形及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可以对企业实施部分警示
  1.企业登记或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未办理登记或备案的;
  2.企业因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调查的;
  3.企业股东投诉所在企业存在虚假签字、使用虚假印章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未按规定程序变更股权等涉及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工商部门尚未作出立案决定的;
  4.逾期未年检且未吊(注)销的企业;
  5.食品经营企业未依法建立进货台帐,批发企业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被责令改正或警告的;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法建立危险化学品采购进货台帐的;
  7.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
  (二)实施部分警示的范围
  企业登记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给予年检警示;超出出资期限延期至第3年未到资或未减资变更的,可以给予年检、变更警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未立案的,给予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公司注销警示;涉嫌两虚一逃立案前初查,可以给予年检、股东变更警示;涉嫌其它违法被立案调查的,给予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注销警示。
  (三)有下列情形可以对企业实施全部警示
  1.在开业回访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在原登记地址经营的;
  2.企业注册资本(金)涉嫌虚报、抽逃或虚假出资现象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的;
  3.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到资超出规定年限,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
  4.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工商部门要求立案查处的。
  (四)有下列情形可以对企业实施部分限制或全部限制1.被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或被吊销、撤销前置许可证件和审批文件,不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2.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部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3.企业涉嫌违法达到追诉标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尚未结案的;
  4.司法部门、纪检监察和其他政府部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
  二、实施警示(限制)的时限
  在综合业务系统内,标示对企业实施警示和部分限制的时限为一年,需要延长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单位负责按程序报分管企业信用监管的局领导批准,并跟踪监管,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实施全部限制的时限为三年。实施警示或限制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或不存在时,要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或解除。
  三、实施警示(限制)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投诉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对企业实施警示(限制)的,应填写警示(限制)审批表,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除原登记地址无法查找或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外,对企业实施警示(限制)后,应当告知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警示(限制),不得随意扩大警示(限制)的范围,不得随意延长警示(限制)的期限。
  对企业实施部分警示的,应根据职责权限报请工商所领导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领导批准;对企业实施全部警示的,应经本级局分管领导批准。对本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或辖区内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实施限制的,应报本级局分管领导批准;对上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实施限制的,应经承办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同意,上报登记机关对应的承办部门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警示(限制)的解除
  被实施警示的企业因办理工商事务需要临时解除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或企业持注册登记窗口《受理通知书》、或由法定代表人现场签署的承诺书,经有权限的领导批准后给予临时解除警示操作,但批准人或经办人员,要进行跟踪,对不守承诺(骗取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务)的要录入不良信用档案,构成违法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立案处理。企业已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已按要求改正的(整改承诺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可以给予解除警示(限制)。解除警示(限制)原则上应实行“谁警示、谁解除”的原则,也可直接由批准的领导直接作出解除警示(限制)决定。解除警示(限制)的单位经办人员,要填写《解除警示(限制)审批表》,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解除。
  五、实施警示(限制)的监督
  对企业实施警示(限制)应有监管文字档案,没有事实证据,或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实施警示(限制)。警示(限制)理由不成立或警示(限制)原因不明确的,不得核准通过警示(限制);警示(限制)原因或警示(限制)事实已经发生变化的,要填写《解除警示(限制)审批表》及时解除。对没有按有关规程操作实施警示(限制)的,由上级机关给予批评纠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党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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