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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人社就[2013]60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14
实施时间: 2013-10-1
失效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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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参保单位:
  为继续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形势,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我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2%降为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福州市人力资源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税局
  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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