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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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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省(不含宁波)范围内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查验比对范围
  (一)单张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
  (二)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纳入查验比对的发票范围。
  二、相关要求
  (一)纳税人每月纳税征期前需将上月收到的所有单张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及其它纳入查验比对范围的发票中的有关信息内容,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如实填写、上报至税务机关。系统填写、上报路径为:“业务受理—发票管理—录入发票信息比对”。填写内容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金额。纳税人可即时录入并上报受票信息,也可分批分次逐条录入上报。
  凡受票方上传的发票信息与开票方上传的发票信息一致的,比对结果显示为“相符”;信息不一致的,显示为“不符”;如开票方发票信息未上传的,则无法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为“开票信息未上传”,受票方纳税人可及时联系开票方上传发票信息,系统将在开票方上传开票信息后再次自动进行比对并反馈比对结果。经查验比对为“不符”的发票,受票方纳税人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开票方如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应在按规定接受处罚后重新开具发票。
  (二)为与上述查验比对要求相配套,纳税人在开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时,必须完整填写开票日期、付款人、付款方式、项目、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如果付款人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必须填写付款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取得不纳入本公告要求查验比对范围的其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网络发票时,应及时登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上办税—发票查询”界面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  纳税人未按规定上报有关受票信息资料的,主管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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