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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2013]2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时间: 2013-11-15
实施时间: 2013-11-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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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支持下,今年粮食再获丰收,秋粮特别是东北地区玉米、粳稻增产较多。目前东北等部分产区仓容偏紧,收储压力较大。为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
  今年在东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下同)继续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玉米(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玉米临储收购水分扣量按1:1.3执行,同时按1:0.3扣价作为企业烘干费。大豆(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2.3元/斤。临时收储起始时间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研究确定,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实行采购东北粳稻、玉米费用补贴政策
  为鼓励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新粮,缓解主产区收购压力,今年符合条件的关内企业到东北产区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或临时收储价采购粳稻、玉米,国家将按140元/吨的标准给予费用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资源
  中储粮公司要在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通过租赁社会仓容,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适当搭建露天储粮设施,增强收储能力。今年东北地区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标准一次性提高至117.35元/吨,中储粮公司和各有关企业要精心组织施工,确保露天储粮设施达到消防有关要求,确保储粮安全。
  四、强化粮食购销组织引导
  产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均衡售粮,避免出现“排长队”现象;要加强对地区间烘干能力的调度,组织企业积极为农民提供代烘干服务;要充分挖掘仓储潜力,在中储粮公司无收储库点或仓容不足的地区,组织本地企业积极收购,保证农民售粮需要。销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今年东北等产区秋粮丰收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引导储备企业到产区采购新粮,进一步增加地方储备,缓解产区仓容压力。国家粮食局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调整增加地方储备规模要求,及时下达新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
  五、完善收储贷款机制
  在中储粮总公司作为临时收储政策执行主体的前提下,今年将玉米、大豆临储收购资金贷款由原来中储粮公司统贷统还调整为由收储企业分别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具体贷款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研究制定。
  六、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加大对粮食收购、验收、储存等各环节的检查力度,规范收储行为,维护好收购秩序,严防出现“打白条”、“转圈粮”、违反质价政策等问题,确保政策实惠落到农民手中。同时要加强消防、防汛等安全责任落实和检查,确保储粮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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