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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2013]4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2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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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水务局,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504号)和《关于广东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水规计〔2013〕28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13年11月1日
  广东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504号)和《关于广东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水规计〔2013〕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我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以及我省省级财政安排配套的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我省在2013至2015年期间纳入全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范围内的老旧农村水电站,用于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四条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属市县事权,实行地方负责制,由地方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我省纳入全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范围的项目按改造后的装机容量给予700元/千瓦的定额补助,省级补助资金按中央补助资金的30%配套补助每个项目,并适当向强农惠农效果明显、生态基流保障措施落实较好的项目倾斜,中央补助资金与省级补助资金之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拨付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项目上报的实施进度下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报送制度,按半月和季度报送项目实施进度与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根据财政补助资金的总体安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编制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对于自筹资金已落实、建设进度较快、惠农强农措施落实到位的项目,可优先安排。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中央补助及省级补助资金下达不得超过其相应补助总额的90%。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批次拨付至具体项目。
  第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设立水利建设资金专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库〔2006〕42号)的规定,改造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各市、县(市、区)设立的水利建设资金专户。属于市属项目资金,一律由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县属(市、区)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应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拨付。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落实工程验收制度。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履行好项目法人职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维护招标投标秩序。
  第十三条 对同一县级区域内规模较小、范围相对集中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可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打捆招标,引进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2〕329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5号)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对于未能按时完成年度计划的项目扣减省级补助资金的10%,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各扣减中央补助及省级补助资金的10%。扣减部分资金用于安排建设进度快、绩效评价优的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导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及时掌握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和抽查,并将督查、抽查结果作为下阶段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计划。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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