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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贸局消[2013]3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贸易局
发文时间: 2013-8-8
实施时间: 2013-9-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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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有关餐饮行业发展的指示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84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餐饮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早餐工程、集中式配送餐、中式快餐门店和品牌餐饮企业标准化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经-营规范、品种丰富、质量安全、价格适中的餐饮供应服务体系,特设立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宁波市贸易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8月8日
  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和省、市有关餐饮行业发展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早餐工程、集中式配送餐、中式快餐门店和品牌餐饮企业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在宁波市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中专项安排。重点扶持早餐工程、集中式配送餐、中式快餐门店和品牌餐饮企业标准化建设。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开展早餐工程、集中式配送餐、中式快餐和品牌餐饮标准化建设的企业(门店)及开展餐饮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试点达标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
  第六条 集中式配送餐企业新建(扩建)项目。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大众化早餐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3〕27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百万学生餐饮安全工程2013-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50号)文件要求,开展集中式配送餐企业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当年新建(扩建)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营运的,按设备、设施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中式快餐(含早餐)标准化建设的门店。按照《宁波市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等级划分和评定》地方标准(DB3302/T1033-2010)的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获得宁波市三钻级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3万元;获得宁波市四钻级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4万元;获得宁波市五钻级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5万元。
  第八条 餐饮场所安全生产达标企业。按照《宁波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甬贸局办〔2013〕11号)行业标准,开展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试点工作,并通过市安监局、市贸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验收达标的,每家达标企业奖励1万元。
  第九条 省级餐饮龙头企业。按照《浙江-省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84号)文件要求,开展省级餐饮龙头企业创建活动,并获得“浙江-省餐饮龙头企业”称号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开展餐饮业“三名工程”创建活动。按照《浙?-省餐饮行业“三名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餐饮名店名家评选标准》积极参与“名店、名家、名菜”评定,并获得“三名工程”称号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门店)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通过消防、环保许可;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B级(含)以上标准。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实施投入力度较大,在设施设备、服务水平、菜肴质量、管理能力等方面有明显提高,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在绿色环保、节能减排、食品安全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在社会和消费者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门店)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集中式配送餐企业新(扩)建项目,设备、设施和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投资额要在20万元以上,且项目实施完成并稳定运行,配送量达到2000份/日以上。
  (二)中式快餐门店要达到《宁波市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等级划分和评定》地方标准要求,获得宁波市三钻级(含)以上中式快餐门店称号的,有早餐经-营项目,且早餐营业额占总营业额15%以上。
  (三)餐饮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达标企业。列入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试点计划,通过项目验收,且达标运行。
  (四)餐饮龙头企业总部注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时间三年以上,有统一品牌,实现连锁经-营;有5个以上直营门店,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五)餐饮“名店名家名菜”企业必须符合《浙江-省“名店、名家、名菜”认定管理办法》和《宁波市餐饮名店名家评选》的标准要求,积极参与国家、省、市举办的“食品博览会”、“购物节”和“美食节”等活动,广泛传播宁波餐饮美食文化。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餐饮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三)与申报条件相对应的文件、会计报表、发票复印件及纳税信誉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每年10月上旬由企业(门店)向属地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初审盖章后,于10月下旬上报市贸易局;由市贸易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和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市贸易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上一年度结转的项目,未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可在本年度申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相关企业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取补助资金的企业(门店),将追缴扣回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管理等,次年3月底前,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完成餐饮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绩效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附件: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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