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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价费[2013]7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8-12
实施时间: 2013-8-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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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2日
  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家长(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教成本和财政承担比例适时调整。
  第六条 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星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其他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独核定。
  第八条 积极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
  第九条 ?-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在教育部门确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保教费标准,并报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无隶属关系的,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
  (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办幼儿园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或重新核定后(保教费提高收费标准的),对中班、大班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第十三条 保教费由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按学期缴纳,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举办托管班的,保教费按日计收(每月按21天计算)。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举办托管班的,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幼儿园不得强制。
  第十四条 按学期或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内幼儿因故实际在园时间不足1O日(含1O日)的,当月保教费减半收取;超过10日的,当月保教费不再退还。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保障9个半小时的在园服务,并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以方便幼儿家长接送。
  第十六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按月收取、按实结算,按学期结清。
  (二)生活用品费。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三)外出活动费。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按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四)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代收体检费用。
  (五)保险费。自愿参保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服务性收费应遵?-“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七条 对符合家庭?-济困难认定条件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帮困助学政策的通知》(甬教计[2011]348号)政策免(减)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第二十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将新增教育经-费给予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宁波市区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甬价费〔2006〕118号)同时废止。
  附表
  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收费标准     班别   

       星级

  小班、中班、大班

   

  六星级

   

  500

   

  五星级

   

  400

   

  四星级

   

  350

   

  三星级

   

  300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等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因区域特殊等?-因,难以适用本收费标准的,可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准后执行。
  二、小小班(托班)以及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举办托管班的,保教费按同星级收费标准130%收取;新开办幼儿园按教育部门暂定星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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