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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金办[2013]4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3-13
实施时间: 2013-3-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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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4 号)文件精神,规范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订《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金融办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3日
  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4 号),充分发挥考评工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财政设立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在市金融办部门预算中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对象。市辖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包括市人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第四条补助内容和标准。综合考评分一、二、三等奖,各等次奖项分别给予总计不超过180万元、160万元、160万元的奖励;单项考评每家获奖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正职每人不超过6万元、副职每人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工作变动,调入调出人员在现职工作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条申报程序。各获奖单位在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表彰文件印发后15天内,填报《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附收款收据后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
  第六条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对各单位班子成员的补助。对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律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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