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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明确精神病护理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医[2013]42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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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发展局,相关医疗机构:
  最近,部分地方请示医疗机构对精神病患者能否同时收取等级护理费和精神病护理费问题,由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全省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政策把握尺度也不尽一致,为统一全省精神病护理收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精神病患者收取精神病护理费后,不得同时收取等级护理费。
  二、考虑到精神病护理的特殊性,精神病护理费标准调整为15元∕日。
  本通知从2013年11月15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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