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2013]2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14
实施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60元和15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315和74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715元和789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成品油冬季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
  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1月14日

相关附件:
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粤价发电[2013] 2013/6/6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2013/4/2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 京发改[2014]18 2014/9/1
关于2001年6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1]40号 2001/6/5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 粤发改发电[201 2014/9/16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 2015/9/1
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5]10 2015/1/12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 2015/8/4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鲁价发电[2013] 2013/10/31
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65 20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