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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商运字[2013]32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0-28
实施时间: 2013-10-28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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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做好全省扩大消费工作,推动我省商贸流通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完善全省商贸流通统计工作,不仅能够全面掌握全省商贸流通业发展状况,真实反映城乡居民消费水平,而且对各级政府科学制定扩大消费政策,进一步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商务、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商贸流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协调配合,整合各种资源,切实把商贸流通统计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有关商贸企业必须站在服从和服务于宏观调控、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重视做好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做到应统尽统,杜绝瞒报、虚报和拒报现象,客观真实地反映全省商贸服务业发展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行业统计保障。
  二、立即做好限上企业入统调查工作。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统计数据,是计算社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消费品零售额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以2013年12月31日为节点,高度重视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统计工作,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开展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调查工作,本着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的原则,将本地达到或接近限额以上标准的商贸流通企业,特别是大型流通企业、外资商业、餐饮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增限额以上企业登记造册,必须将各种经济成分和类型的限额以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限上统计范围。限上企业入统调查工作由统计、商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商务部门负责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牵头组织、部门协调和联络服务等工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业务指导、协调联络和汇总统计等工作。
  三、广泛开展消费促进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全力打好促销“攻坚战”,帮助企业积极调整经营策略,挖掘居民消费潜力,拓展消费空间。鼓励企业举办各种形式的购物节、商品展等活动,营造商气浓、人气旺、销售火的市场氛围,吸引和扩大居民消费。各地要着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做好商贸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围绕大型综合商业体、商贸物流基地、旅游产业等现代服务业进行招商,积极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工作中,主动作为,积极帮扶企业做大做强。当前,面对我省住宿餐饮企业特别是中高档企业经营持续下滑情况,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调整经营思路,创新营销方式。在税收、刷卡服务等方面出台和落实扶持措施,尽最大努力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促进全省住宿餐饮行业平稳较快发展。
  四、加大联合执法和监查力度。各地商务和统计部门要经常联合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不断加大与企业的沟通衔接,积极指导企业做好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为确保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督促各限上企业及个体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职责义务,全面准确真实的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做到不虚报瞒报、不错统漏统、不延时迟报。逾期不报报表、迟报、虚报、瞒报统计报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各地统计部门负责向各报表企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数据的采集、审核评估、汇总上报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工作,认真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体户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资料严格保密,严禁将资料信息用于除内部分析和政府决策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各地统计和商务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调查单位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违反统计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一些拒报、瞒报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近期省统计局、省商务厅将在全省开展商贸流通业统计执法联合大检查。
  五、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各地统计、商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创新统计工作手段,定期对各相关部门和商贸流通企业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统计人员准确掌握统计报表制度和报送要求,不断提高消费品零售额统计数据质量。要加强依法统计宣传,强化依法统计意识,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尤其是限额以上企业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努力培养一支精干高效的统计人员队伍。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统计局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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