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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土资房发[2013]49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0-28
实施时间: 2013-10-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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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房产管理局(处),各工商分(市)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当前我市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现了一些违规违法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行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14号令),结合近期正在开展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就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通知如下。
  一、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给予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停业整顿等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将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违法事实和信用信息在青岛市房地资源网和青岛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网上公布。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公开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广大市民的投诉和提供线索,电话号码:82663250,12315。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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