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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13]29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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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升税务行政复议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5号)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6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10]2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5号)要求,现就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有效化解税务行政纠纷,提高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加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威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推动法治型机关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向税务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
  2.规范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建立税务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员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要引导信访人员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3.规范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行为的投诉,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处理,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督促或责令下级机关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税务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税务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应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提高答复质量。被申请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在10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被申请人应在正当事由消除之后l0日内提供。
  2.规范税务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应依法指定2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多方听取意见,组织论证,逐步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三)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同时,要增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对涉及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要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
  2.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强化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被申请人应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行政复议机关。
  3.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复议机关应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复议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
  (四)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税务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工作。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交流总结。
  2.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统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
  3.规范税务行政复议统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
  4.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要加强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在复议案件审结后及时将案件订卷归档。实现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五)规范税务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1.规范复议机构设置。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建立健全复议机构。
  2.规范复议人员配备。要认真履行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复议机构依法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议人员,保证本单位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规范复议装备和经费。要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深刻认识加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工作实效。要进一步加强总结和分析,从复议办案、行政应诉以及执法审批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进一步提高复议工作水平。
  (二)加强沟通。要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法院的沟通联络,建立多向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掌握涉及国税系统案件案发情况以及案件审理的动向,指导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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