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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8-26
实施时间: 2013-8-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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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
  黑龙江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循环经济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挥重大工程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我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第3号令)、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是指我省列入国家循环经济专项重大示范工程、纳入国家批复的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享受国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国家循环经济专项重大示范工程包括:
  (一)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工程。
  (二) 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工程。
  (三)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试点工程。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国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循环经济专项重大示范工程的资金。
  第三条 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指导与监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建设推进,并应按要求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管理(协调)机构,统筹推进项目建设,落实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加强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组建项目法人,落实配套资金,严格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期限和预期目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二章 资金的申报及拨付
  第四条 国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经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和财政局预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资金申请材料。
  (二) 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期限等,对项目开展评审,确定补助金额。
  (三) 依据国家预拔资金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分期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四) 省财政厅依据补助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第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 申请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 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
  (二) 申报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参照国家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表格)。
  (三) 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5、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7、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
  8、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
  9、申请补助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
  10、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11、企业基本情况表。
  12、项目基本情况表。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视国家下拨资金情况,原则上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和资金预算。
  (一)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和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
  先期拨付比例:产业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6%拨付;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和公共基础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0%左右拨付。
  后期拔付比例:项目投资规模达到80%后,产业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4%拨付;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和公共基础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5%左右拨付。
  对投资规模完成60%且首次申报资金的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原则上产业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15%。
  (二)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试点工程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和国家资金预拔情况进行拔付。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项目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及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报批准。项目投资调整规模上下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20%。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以上各专项验收及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跟踪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职业安全标准等,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追踪问效。每年6月底和12月10日前,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应将示范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将按程序扣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 未按实施方案推进示范工程建设的。
  (二) 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经整改后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三) 未经批准,变更建设内容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的。
  (四)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其他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视国家政策进行适时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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