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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政办发[2013]13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24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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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实现某一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由市级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发展支出和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部门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绩效评价、调整撤销、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六条 设立专项资金和增加使用额度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和增加使用额度,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市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和增加使用额度应充分考虑地方财政当年可用财力,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申请增加使用额度必须提供具体的测算依据及政策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职责范畴,分别成立由分管市领导、各相关部门及财政部门联合组成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具体管理办法、扶持的重点方向、补助项目、补助数额和决策运作中的重大事项。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一般设在主要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收集、初审、日常监管和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并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交政策和资金分配初步意见。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制订具体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当年可用财力,结合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的下一年度使用申请数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提出各专项资金使用初步预算控制数,在征求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专项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日常的申报和审核,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草案。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标准进行复核后,提交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滞留和拖延资金的拨付。
  对实行"以奖代补"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采用预拨部分资金、待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对涉及基本建设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投资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发文或主要领导批示,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但由部门承办的全市重大活动、大型会议、考察调研等经费,由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方案及预算建议,再由市委、市政府审核后,转交财政部门提出经费安排建议,经审批后,统一纳入市委、市政府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得列支以上相关经费。
  第十六条 对企业补助实行统一平台管理,按照"双限"原则执行。
  统一平台管理,即对企业补助全部纳入统一数据平台管理。
  "双限"原则:一是以每一户企业国、地税上一年度缴纳税款为基数,年度所有财政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企业缴纳税款地方财政留成数;二是企业同一项目补助按照所有补助政策中最高的政策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孵化期企业、免税企业项目不受此限,但孵化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新办企业原则上按照以上规定进行补助,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为有效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集中财力办大事,突出扶持重点,政府专项资金分配应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按照"重点突出、公平竞争、绩效优先、分布实施"的原则,逐步加以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向原申报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在每年的11月底前分配完毕,并在12月底前支付完毕,超期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二十条 为突出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实现资金放大效应,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应在每年的使用额度内,集中15%~20%的资金用于归集有关基金。其中,人才发展资金归集的主要用于孵化企业种子期的扶持,科技发展资金归集的主要用于孵化企业天使期的扶持,其他发展资金归集的主要用于孵化企业风险期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市级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检查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也可对重点项目直接实施绩效评价。
  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年对各自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情况开展一次自评价,市财政部门在自评价的基础上负责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检查,评价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五章 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需要调整范围和金额的,按专项资金设立的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可调整该专项资金额度:
  (一)超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按照超范围资金核减;
  (二)年底结余结转资金超过预算安排10%的,按超过部分的资金核减;
  (三)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较差的,按该项目的资金额度核减专项资金额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整体结果较差的,核减专项资金额度的50%。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与党委、政府工作目标相偏离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完全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一条 纪检和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根据要求及时、完整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应按照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具体内容、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办法。
  第三十七条 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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