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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政办发[2013]11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28
实施时间: 2013-8-2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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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努力创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各地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发展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及时发布和宣传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领域的人才需求,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加强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做好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人才的培养工作,努力适应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对人才的需求。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把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优化企业用工结构,加大高校毕业生的使用和培养力度。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对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嘉兴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每年可给予个人1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对企业新招用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相关政策,大力开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村和社区工作。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调整注册资本、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落实创业税收金融扶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嘉兴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由当地财政给予贴息。
  (七)实行创业场地补助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嘉兴市创业基地"租用场地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由当地财政给予创业场地补助。补助标准为三年场地租金的10%,补助总额不超过每户3000元,并按年发放补助。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当地科技部门认定,可进入科技园孵化创业,在创业用房、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并由当地财政给予创业场地补助。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如其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超过企业人数的30%,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按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规定,财政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九)开展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可通过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可根据创业园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
  (十)支持网上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并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在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缴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期满后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切实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十二)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在禾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对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骨干培训,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自主创业情况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把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培训和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经费资助和奖励。
  (十三)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个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80元。
  四、认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体系,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选择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公共服务窗口作为见习岗位。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单位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其费用可在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在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见习期满,见习基地或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和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被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列入见习基地的单位,每个见习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进见习单位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的见习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
  (十五)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各级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按照场地、人员、设施、经费、职责、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大力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对经人力社保部门验收合格的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级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形成毕业生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及时做好离校前后的信息对接和服务接续。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认真开展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建立建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主动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十六)强化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认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将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移交原籍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鼓励各地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的,由当地政府托底安置。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七)加强对口支援地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积极组织本地用人单位面向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地区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并将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八)维护就业权益。各地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落户。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加大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加强互联网就业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强化目标责任,制订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注重相关政策衔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和先进典型,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本实施意见有关经费补助标准适用于市本级,所需经费按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列支,具体按《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市)及嘉兴港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另行制定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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