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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13]10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18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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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取用水;
  2、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3、预防或为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号)规定执行。
  四、城市自来水供水取水,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五、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严格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管理、节约、保护、开发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或减免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确保应征尽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七、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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