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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教[2013]1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0-12
实施时间: 2013-10-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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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生收取学费。为维护正常的招生办学秩序,维持我省研究生收费水平基本稳定,在不高于2011年收费水平的基础上,我省统一制定了全省研究生教育基准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考虑不同档次高等院校、不同专业研究生的实际招生和办学情况,允许各高等院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下降幅度不得超过20%。各高等院校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2014年秋季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的通知》(湘价教〔2011〕119号)及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三、经批准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可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但学分制收费标准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收费总额。
  四、研究生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各高等院校应严格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除本通知规定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违规收费,加重学生经济负担。
  五、各高等院校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湖南省研究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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