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吉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9-29
实施时间: 2013-9-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3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中、省直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10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外贸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要求,为促进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加强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现组织申报2013年吉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服务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我省国家级基地和省级基地内的外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各类平台要在解决外贸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一)支持为基地(包括国家级、省级,下同)、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公共试验检测平台、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公共展示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等。
  (二)支持国际营销网络完善服务功能,为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营销策划、品牌推广、信息咨询、形象宣传、市场推介、企业对接、经营场所和售后管理等公共服务。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吉林省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能够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够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与平台建设单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网络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提供的平台服务要做到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五公开;
  (三)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应与外贸具有高度关联度,且能为基地内外贸企业提供10%以上的优惠服务,公共服务业绩明显、被服务企业满意度高,对区域或者全省的外贸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其他承担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资助的方式,对2012—2013年各类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为提供和改善公务服务而发生的有关费用(2012年已经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费用除外)给予补助,具体包括:
  1、各类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发生的相关设备(运输工具除外)、统计信息资料购置及系统和技术研发费用;
  2、产品设计中心发生的相关设计费用;
  3、公共展示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发生的相关场租费用,以及公共培训平台发生的相关培训材料编印及培训专家聘请费用;
  4、国际孵化器平台发生的相关研发、生产、经营、办公场地费及通讯、网络等共享设施费用;
  5、市场营销服务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发生的营销策划、品牌推广、形象宣传、信息咨询、市场推介、经营场所、售后管理及服务、售后服务人员、交流对接场地等相关专项活动费用,以及国际营销网络因国内企业入驻而发生的场地租金和商品运输费用;
  6、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发生的场租、培训材料编印及培训专家聘请、服务资料编印及翻译、售后服务人员、仓储、应急维修车辆购置等相关售后维修服务费用。
  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给予补助。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及研发投入情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总支出及资金来源、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和实际效果等);
  (二)2013年吉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附件二)和法律责任声明(附件三);
  (三)企业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201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外贸企业须提供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证书、出口业绩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非企业法人须提供成立相关批复文件、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与平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网络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
  (五)符合规定的补助项目实际支出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将上述申报材料加盖项目申请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五、上报要求
  (一)各项目单位按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上报当地财政局和商务主管部门;各地财政局和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省商务厅财务处和相关业务处室,逾期报送材料不予受理。两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按商务部要求,企业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进行项目申报,具体网络系统技术支持咨询0431-85625201,联系人:崔介虎。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此项工作,及时上报项目材料,并做好项目存档备查工作。
  省财政厅企业处:张丽鑫 0431-88550569
  省商务厅财务处:翟延铭 0431-85637993
  省商务厅外贸处:王 欢 0431-85630225
  省商务厅机电处:田丞军 0431-85677444
  省商务厅高新处:胡 倩 0431-85676237
  附件一:2013年吉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二:2013年吉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
  附件三:法律责任声明
  附件四:2013年吉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汇总表(各地财政、商务部门汇总填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 苏财工贸[2012] 2012/8/29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废止外贸公共 辽财流[2015]78 2015/9/15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外贸公共服务 厦商务[2013]16 2013/5/8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外贸公共服务 昆财企二[2013] 201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