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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企[2013]95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9-30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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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企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我市支持工业类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工业重大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优先确保市委、市政府有关扶持工业类政策措施、决策部署的落实,优先确保中央、省下达我市工业类专项资金要求配套资金的落实,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及行政关系在我市的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的,均可按有关程序进行申报。通过立项、评审、专项审计或确认经验收合格的,可享受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五条 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可按资金总额的1.5%以内掌握开支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项目资金审计、项目验收、项目信息管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相关会议等。工作经费由市经信委年度内提出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委派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库;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负责建立专家库并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补助、奖励)、贴息和资本金注入三种方式。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可申请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报专项资金。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此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我市当年扶持政策,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六)规模以上企业按要求向当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此条款是申请专项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报告、竣工决算;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有效借款合同、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款单据及有效原始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其注册所在地或项目实施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注册所在地或项目实施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共同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本级企业或单位的项目申报向市级企业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企业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级企业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五章 项目的评审和审计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在初审的基础上,由市经信委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评审结果委派中介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企业、单位由市级企业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上相关部门可派员参加。项目验收的结果,由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七章 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成都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产业化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工业重大产业链项目和工业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发展的资金。重大产业化资金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进度向市政府请示拨付重大产业化资金,经批准后分批将重大产业化资金拨付至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财政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市重大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重大产业化资金从财政专户分批拨付至市工投集团公司设立的代拨户。市工投集团公司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拨款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重大产业化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市工投集团公司应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市重大办和市财政局报告当年重大产业化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 其他工业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其他工业专项资金是指除重大产业化资金外的用于支持我市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根据项目的审定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区(市)县财政局。区(市)县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市本级的企业或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级相关部门和市级企业集团公司,市级相关部门和市级企业集团公司收到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及区(市)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信委及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及组织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项目、骗取及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今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市)县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都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原成都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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