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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财发[2013]269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29
实施时间: 2013-5-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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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贸局、经发局、科技局、各相关金融机构、企业集团:
  为了进一步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开展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现将修定的《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商务局
  2013年5月29日
  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规定,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且已纳入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各类所有制中小微型企业(有违约行为的企业,不得再进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是指由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优质中小微型企业群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是指经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的“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风险金。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同时缴纳助保金,原则上缴纳比例为:
  (1)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企业应按贷款合同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2)对于贷款期限在1-2年(含)的,企业应按贷款合同金额每年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3)对于贷款期限在2-3年(含)的,企业应按贷款合同金额每年3%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是指政府对合作银行为“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签订了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与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日常管理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向“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七条 成立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控股)共同组成助保金管理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管委会负责“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企业入池审核和政府风险补偿标准及办法的制定,监督执行债务追偿,研究解决助保金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西安市财政局负责与合作银行签定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监督对企业缴纳助保金及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西投控股负责按照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签定的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与合作银行签署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与产业主管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推荐加入“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的企业,受市财政局委托管理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助保金,联系合作银行做好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的日常工作。负责(或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并及时将贷款运行情况报送管委会。负责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负责与西投控股签署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协调所辖分支机构,积极满足“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需求,并定期向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通报助保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和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产业主管部门,参与管委会工作,按照部门职责推荐纳入“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的企业,配合市财政局对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高,缴纳税收增幅大且能够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优先纳入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按照实际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管委会工作,负责推荐审核工业类中小微型企业和其它类中小微型企业,并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高,缴纳税收增幅大且能够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优先纳入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按照实际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
  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参与管委会工作,协调政府与金融机构加强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参与管委会工作,负责推荐审核高新技术和科技类中小微型企业,并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缴纳税收增幅大且能够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优先纳入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按照《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市财发〔2012〕1564号)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
  西安市商务局参与管委会工作,负责推荐审核商贸类中小微型企业,并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高,缴纳税收增幅大且能够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优先纳入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按照实际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
  第三章 “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入池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纳税在西安市,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2、净资产3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年度缴纳税收在20万元(含)以上的中小微型企业;
  3、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通过年审;
  4、企业连续盈利2年(含)以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业从业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6、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 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类型
  1、符合西安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型企业;
  2、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型企业;
  3、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的中小微型企业;
  4、为西安市大中型支柱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
  5、产品大量出口创汇的中小微型企业;
  6、大量安置职工就业的中小微型企业;
  7、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中小微型企业;
  8、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中小微型企业;
  9、可带动大量农户发展的农业产业化中小微型企业;
  10、海外学成归国人员创办的中小微型企业;
  11、西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十五条 拟加入“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企业入池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纳税证明(需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4)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拟加入“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的企业,填写《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企业入池申请表》,报各产业主管部门初审(也可直接报送西投控股公司,由西投控股送各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各产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助保金管理委员会复审备案。同时由西投控股公司每月向各合作银行通告一次。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及管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设立西安市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下称基金)。并视运行情况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确定新增补偿资金额度。
  第十八条基金主要用途为对“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支付西投控股助保金贷款管理业务费用。
  第十九条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一)由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集监督、并委托西投控股设立专户储存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度安排一定比例的定期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用于弥补助保金贷款补偿基金。
  (二)按照各合作银行当年度实际贷款平均贷款余额的1%计算支付西投控股管理费用,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管理费用按会计年度结算,每年由西投控股提出书面报告,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规定核实后,从基金收益中予以拨付。
  第五章 风险补偿范围
  第二十条 纳入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的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并在取得贷款的同时,该笔贷款正式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二十一条非“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内企业贷款和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补偿范围,因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四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中小微型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由贷款银行通知管委会,经管委会确认,市财政局备案后,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西投控股(或委托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不足代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各50%的比例负担,当政府(框架协议承诺)风险补偿资金不足时,超出部分风险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西投控股(或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偿还放贷银行超出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单独承担的损失部分,其次按代偿比例偿还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点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报告制度,合作银行每月向管委会办公室和西投控股通报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西投控股每月向各理事单位通报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二十七条 助保金贷款损失比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管理规定,严格损失认定和核销条件,防止套取基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七章 助保金贷款业务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经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协商可终止助保金贷款业务。此助保金贷款宣布合作终止日起,在保贷款同时转为银行正常贷款。
  第二十九条 当助保金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终止。
  第三十条当合作银行在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过程中,贷款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时,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银行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合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过程中,合作银行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银行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
  第三十二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结余部分由市财政局一并收回纳入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发〔2011〕639号、市财发〔2011〕684号、市财发〔2011〕685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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