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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教规[2013]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3-2-27
实施时间: 2013-2-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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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保障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2月27日
  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由省级统筹安排。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因地制宜、审慎稳妥地开展地方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地方,省级将根据地方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以及中央奖励资金额度等因素核定地方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七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和省试点地区重点倾斜。
  第九条市县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资金,结合地方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按照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以省教育厅核定的本年度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学期专项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每年2月28日前,各地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汇总上报当年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省教育厅对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进行审核,并于3月15日前提供给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要求,每年3月30日前,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当年纳入国家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学生人数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的补足当年所需资金预算文件后,以省教育厅核定的本年度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结合上一年度结余和提前通知额度情况,下发预算文件补足当年所需中央专项资金,同时下达省级试点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以县级教育部门核定的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各学校,确保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试点县(市)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各试点县(市)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专项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用于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
  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筹措落实中央和省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期拨付、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并予公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专项资金支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审核汇总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资金结余情况等基础数据,督导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市县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建立本地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伙房)会计核算;
  (四)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地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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