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黄政办[2001]16号
发文部门: 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7-6
实施时间: 2001-7-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1999〕22号)和省劳动厅、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皖劳字〔1999〕89号文件转发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设施。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卫生费、证书费、档案袋费、担架费、押瓶费、婴儿保 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保险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当将安排的床位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当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的同意。
  第六条 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份由参保人员自负。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调整及安徽省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制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吉政办发[2016] 2016/12/1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 浙人社发[2011] 2011/8/2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解决未参保 榕人社保[2013] 2013/5/10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京劳社医发[200 2001/4/1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 2006/6/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 京人社农合发[2 2017/11/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 2014/8/18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 藏财社[2021]50 2022/1/1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特殊医疗项 内政办发[2001] 0001/1/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闽人社文[2013] 20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