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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林业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规[2013]9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6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自然资源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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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林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林业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执业资格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规范和服务规程开展林业技术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按照《湖北省林业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林业技术服务并收费。
  二、依法成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对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拍卖、抵押、联营、合资、兼并、租赁、结算等涉及森林资源资产及相关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可收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按照评估资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委托协议,并向委托方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依法设立的林权交易机构在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时,可收取林权交易服务费。林权交易机构对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等生产要素可实行场内公开挂牌交易和场外协商交易。在产权交易活动中,应严格按照申请、挂牌、交易、签约、结算、交割、过户的程序进行。交易服务收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林权交易费收费标准》(见附件3)的规定执行。
  四、上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收费单位可以根据服务内容、难易程度及工作量等情况,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五、各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前应持有关资质材料及有效证件等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备案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照章纳税。收费情况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各服务机构应本着自愿原则,按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严禁降低服务质量服务并收费、少服务多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林业技术服务机构办理并收费。
  七、本文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房服函〔2009〕125号)、《省物价局关于京山县曾都区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工服函〔2010〕73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安县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8〕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林业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2.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收费标准
  3.湖北省林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7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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