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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工商企字[2013]200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8-5
实施时间: 2013-8-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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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工商局,各扩权强县工商局:
  现将《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5日
  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满足其经营发展需求,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个人经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由全体经营者共同提出申请。依法引导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或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二、登记机关
  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
  三、适用条件
  个体工商户转变登记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转变后企业的住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三)拟设企业投资者中至少应包含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未被工商机关立案查处或查处后已结案的个体工商户;
  (五)未被有关部门通知工商机关协助查处或虽查处但已结案的个体工商户。
  四、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应采取“一销一设”的登记方式。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办理转变后企业的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由原经营者承担。
  申办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拟设立企业名称核准时,允许申请人最大限度地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凭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在名称核准通知书中标明“XX个体户转企”。
  (二)原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的使用
  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原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有效的前置批准文件、证件予以登记,并限定其在半年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经营场所(住所)证明
  拟设企业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作为企业经营场所(住所),且其原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的,只需提交复印件即可。
  拟设企业使用新经营场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资证明
  拟设企业可以原个体工商户的实物资产作为出资,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且以原个体工商户实物资产出资的,该实物资产出资部分应评估作价,不受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五、档案管理
  企业设立登记后,其登记档案应与原个体工商户档案合并归档。原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部门与拟设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做好相关档案的迁移、合并工作。
  六、政策支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允许拟设企业保留延续原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守合同重信用、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证明、荣誉称号及信用记录,促其珍惜荣誉,进一步提高诚信经营能力。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可持登记机关证明依法办理商标权属等变更手续。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帮助其做强做大,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并依托社会诚信系统,加强对转变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工商行政审批大厅应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登记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咨询,提供注册登记指导,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三)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的优势,在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工作中积极做好引导、宣传、咨询和协助等工作。
  (四)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有关政策及服务措施的宣传报道,使个体工商户知晓其权利和义务,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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