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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土房维[2013]8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4-12
实施时间: 2013-4-12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其他费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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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及时解决退还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进一步简化维修资金退还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现将重新修订的《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津国土房维〔2010〕1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12日
  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时解决退还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进一步简化维修资金退还程序,维护购房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一、退、换已购商品房退款程序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退、换已购商品房的,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如下:
  (一)房屋权利人到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后,先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退契税手续。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专用章。
  (二)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契税退税凭证、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办理申请退款手续。
  如房屋权利人无法申请退还契税,需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办理商品房网上数据恢复手续,使该套房屋在销售管理系统中恢复为未售状态。
  (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余额分别退还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二、房屋灭失退款程序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房屋因依法征收(拆迁)等造成灭失的,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如下:
  (一)商品住宅房屋因征收(拆迁)等造成灭失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迁单位)代被征收(拆迁)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该套房屋注销登记,取得《核准注销通知书》。
  (二)房屋权利人持《核准注销通知书》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申请退款手续,填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房屋权利人。
  三、其他原因退款程序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因房屋建筑面积及购房款减少等原因,可以申请退还维修资金差额部分。具体退还程序如下:
  (一)房屋权利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到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专用章。
  (二)房屋权利人或开发建设单位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契税退税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申请退款手续。
  (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差额退还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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