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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土房地权[2013]7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3-28
实施时间: 2013-3-2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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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保留房屋登记、军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等有关登记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划保留房屋的登记问题。实施土地收购整理时,原房地权利人放弃房地权利,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经规划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应在实施土地供应后,按新建房屋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并提交记载土地状况的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批准房屋予以保留的证明等文件,不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批准房屋保留的证明记载设计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
  二、关于军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问题。军用土地因收购整理等原因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时,根据《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和《关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07〕183号),申请人应提交总后勤部下属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规定文件。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等共用宗项目土地面积分摊问题。对于统一供地、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等共用宗项目,需分期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在全部房屋竣工前,暂不计算土地分摊系数,为权利人核发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的“使用权面积”栏填写宗地面积,不再填写“分摊面积”栏,并在记事栏注记“土地面积共用”。同时,此类项目在土地分摊前办理房地登记时启用新版《转移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
  待按规划全部房屋竣工后,再按照宗地内登记总建筑面积计算土地分摊系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宗地内最后一期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查看现场并比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批准文件,确认宗地是否按规划全部竣工。
  本文件下发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已计算土地分摊系数的项目(包括宗地内部分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仍按照原土地分摊系数进行土地分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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