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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增扩与自选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社保发[2013]3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3-8-13
实施时间: 2013-9-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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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自2013年9月起,我市将增扩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以下简称:代发银行),个人可自选代发银行就近领取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发银行除原有的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4家外,再增扩北京农商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10家银行。
  二、代发银行由原“单位指定”改为“个人自选”。长期居住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和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可在上述14家代发银行中自由选择;长期居住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11家代发银行中自由选择。
  三、各代发银行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介质种类为三种:
  (一) 银行卡(借记卡);
  (二) 活期存折(结算账户);
  (三) 活期存折(结算账户)配银行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卡折合一”)。
  各代发银行核发银行卡(借记卡)或活期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卡(折)”)的类别信息见附件。
  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为2013年8月及以前批准离退休的领取待遇人员所核发的银行卡(折)符合上述要求,仍可继续正常使用。
  四、领取待遇人员可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长期居住地的代发银行办理新开立银行卡(折)手续。
  五、为确保基本养老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本人的银行卡(折)中,新开立的银行卡(折)信息将与代发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核对,具体业务流程为:
  (一)领取待遇人员应及时将银行卡(折)复印件(银行卡需复印卡的正反面、活期存折需复印存折的封面和有姓名及账号信息的一面)提交给所在单位,其中,职工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个月前提交。
  为便于核实与确认银行卡(折)账户信息,领取待遇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手机号码信息。
  (二)所在单位负责采集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和手机号码信息。应于每月19日(含本日,下同)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rbj.gov.cn/csi/)将银行卡(折)、手机号码信息报送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或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20日及以后报送的银行账户信息进入下月核对。
  (三)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于每月10日和20日(遇公休日、节假日提前,下同)将银行卡(折)信息提供给各代发银行进行核对。
  (四)各代发银行于每月13日和23日前将银行卡(折)信息核对结果反馈给市社保中心。
  (五)每月16日和26日后,所在单位可到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前台查询或下卸银行卡(折)信息核对结果,并应及时将核对结果告知领取待遇人员。
  市社保中心将积极拓宽获取银行卡(折)信息核对结果的渠道,通过短信、网上服务平台、声讯电话等方式为领取待遇人员和其所在单位提供信息查询。
  (六)对信息核对不成功的,领取待遇人员所在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分别处理或办理:
  1.属于个人信息或银行卡(折)信息采集录入有误的,应与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或留存的银行卡(折)复印件进行核对,及时修改后再次报送;
  2.属于银行卡(折)账户状态非正常的,及时通知领取待遇人员到代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或重新办理新开立银行卡(折)手续。
  六、因搬家、去外埠长期居住和代发银行服务等原因,领取待遇人员可变更代发银行并新开立银行卡(折),具体手续按本通知的规定与要求办理,自银行卡(折)信息核对成功的次月起可到变更后的自选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银行卡(折)信息比对成功之前,领取待遇人员对原有的银行卡(折)暂不要注销,以免影响其领取基本养老金。
  七、对2013年9月—2013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所在单位根据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的人员名单,速通知相关人员尽快办理新开立银行卡(折)手续,所在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速将采集的银行卡(折)和手机号码信息上报。
  本着特事特办的要求,社保经(代)办机构及时向领取待遇人员所在单位反馈银行卡(折)信息比对结果,确保在此期间退休的职工尽早到自选的代发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
  八、为确保领取待遇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采取委托本单位代发的方式发放基本养老金,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将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1.因病或特殊工种批准提前退休等原因未及时新开立银行卡(折)的;
  2.退休前未完成银行卡(折)信息核对或核对不成功的;
  3.因姓名生僻字及其他个人信息与银行保存的信息暂时匹配不上的;
  4.其他特殊原因。
  九、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市、区属的离休人员除每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外,还应按月发放相关待遇。凡符合此条件的领取待遇人员暂时不能自选代发银行,待相关支付系统实现个人自选代发银行的功能后再自选代发银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在自选代发银行和银行卡(折)信息核对工作中,领取待遇人员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办理,以便领取待遇人员及早到自选的代发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一、各代发银行应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为领取待遇人员新开立银行卡(折)提供优惠便捷的服务,同时按期完成银行卡(折)信息核对业务。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与实收资金完全一致的前提下,要确保基本养老金在每月15日足额发放到位。各代发银行对领取待遇人员的相关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十二、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辖区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增扩与自选代发银行的工作进行组织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与方法,为领取待遇人员和其所在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上报。
  十三、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和代发银行应严格按统一部署和要求,对增扩和自选代发银行的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把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本通知所称“所在单位”包含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十五、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各代发银行核发银行卡(折)类别信息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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