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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鲁工商市规字[2013]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7-30
实施时间: 2013-8-10
失效时间: 2016-8-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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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大对网络经营者的扶持、服务和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推动我省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实现以网络经济发展带动实体经济转型,以实体市场升级促进发展模式转变,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培育发展网络经营主体
  1.支持自然人通过网络实现创业就业。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失地农民、城市困难人员、残疾人等自然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自然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前置审批的,在向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引导网络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为促进网络经营主体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引导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易称网络经营者)积极创造条件,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网络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运营”等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进行注册登记,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可以含有阿拉伯数字。
  4.放宽企业住所登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宅或其他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以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允许网络经营者一址多照,同一经营者在同一辖区开办经营范围相同的网店和实体店允许一照多址,并可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栏加注经营网址、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号、网站备案号等。
  5.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其网上经营项目未标明网上经营且未超出营业执照标注的经营范围的,无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网上经营项目超出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6.允许经营范围中使用网络经营用语。网络经营者可申请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反映其网络经营特点及行业习惯的用语,可申请使用“网上(利用互联网)销售××或提供××服务”等用语;网络经营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凭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经营范围。
  二、加强引导扶持,积极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7.推进实体经营向网上经营延伸。鼓励实体经营者开设经营性网站或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网络经营模式,将实体交易和网上交易有机结合,以网上销售带动门店销售,以门店销售支撑网上销售。
  8.积极引导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帮助提高企业电子商务水平,支持引导我省知名生产、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建设网络专卖店、网上商城、网上交易平台等,培育一批信誉好、运作规范、规模较大的网络经营骨干企业。鼓励、指导中小企业建立门户网站,或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开展企业宣传、商品经营、信息发布等网上经营活动,提高市场拓展效率。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服务业,鼓励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
  9.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建立面向农村的电子商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打造特色鲜明、品牌化的山东特产网上超市,大力推介地方名优特色农产品,发展农产品网上贸易,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
  10.大力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整合内部物流资源,分离组建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企业;鼓励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快递企业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壮大企业规模与实力,为网络经济快速发展提供物流支持。
  11.支持发展面向消费者的网络购物企业。支持建设商品丰富、交易安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网络购物商城,大力发展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等适宜网上交易的商品销售。鼓励建设社区服务网站和垂直搜索网站,发展以便捷购物、家政服务等便民服务为主的社区电子商务平台,方便群众生活。
  12.大力培育网络交易平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由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向行业集聚性强、专业特色明显的交易平台发展。鼓励和指导各地依托优势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一批商品特色突出的专业网上交易平台,积极培育在全国有影响的重点行业门户网站。发展一批商品门类齐全,市场覆盖面广,集交易、支付、信息发布、网上会展于一体的大型综合网络交易平台。
  13.支持发展网上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线下实体专业市场建设网上交易市场,引导实体市场和场内业户上网,拓展交易空间,推动传统市场转型升级,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充分扩展市场辐射功能和聚集效应。
  三、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网络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14.提高监管服务效能。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为网络经营者提供网上登记注册和年检验照服务,积极提供工商法规政策网上咨询,支持第三方交易平台统一为平台上的网店代办登记和年检验照等工商业务。
  15.引导实施商标战略。加大商标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企业的商标意识,培育一批网络经营品牌。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域名、字号和广告一体化,帮助企业提升商标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支持创建“山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16.指导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实施广告拉动战略,指导网络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促进网络经营企业自身品牌建设和我省品牌推广,提高市场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17.加强合同管理和服务。探索制定和推行电子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网络经营签约行为。积极开展合同帮扶,帮助网络经营者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提高合同履约率。鼓励和支持网络经营者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18.提供融资支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三押一推”融资方式,积极为网络经营者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积极向银行推荐信用度高的网络经营企业,帮助企业充分利用自有资源拓宽融资渠道。
  四、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规范网络交易秩序
  19.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网络经营主体建档工作,不断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奠定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基础。做好网络经营主体统计分析工作,积极服务政府决策、企业投资、公众创业。
  20.加大网络交易巡查力度。依托“山东工商网络交易监管信息系统”,对辖区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商品、经营行为等开展全面巡查,实施动态监管,监督网络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21.落实网络经营者身份管理措施。督促、指导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者按照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22.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职责。监督第三方交易平台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审查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检查监控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
  23.加大网络交易执法办案力度。突出重点,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商品、网络传销、无照经营、合同欺诈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大典型违法案例曝光力度,教育和警示网络经营者,有效防控网络违法经营行为。
  24.实施网络经营信用分类监管。加强网络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支持网络经营者参与各类诚信创建活动,提升信用管理水平。探索制定完善信用指标体系,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25.支持加强网络经营行业自律。大力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网络经营者守法经营。鼓励和支持成立网络经营者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和联络组织作用,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引导会员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6.加强网络消费维权工作。通过建立网上消费申诉举报平台、指导网络经营者建立举报争议解决机制等形式,广泛开辟网络消费维权渠道。认真受理网络消费申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消费者网购信心。及时发布网络消费警示信息,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科学安全网购。
  27.加强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总局网监平台,推进山东工商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和监管信息系统(“一网一平台”)升级完善,加快电子证据取证分析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全省一体化的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效能。
  本意见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9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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