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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标价字[2013]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发文时间: 2013-8-6
实施时间: 2013-8-6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工程预决算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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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专业人员: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价行为,有效杜绝“超概”现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建质[2008]216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鲁建标字[2009]32号)、《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研究,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相关规定
  1.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文件。建设项目概算费用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正式生产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专项费用项目。
  2.设计概算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完整、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市场变化等影响投资的各种因素)以及省、市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3.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设计概算。
  4.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对于确需调整的,须经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二、概算文件编制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应遵照单位工程编制单位工程概算书,单项工程编制综合概算书,建设项目编制总概算书的原则。当建设项目只有一个单项工程时,该建设项目总概算书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可合并编制。
  2.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
  (1)国家、行业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项目一览表;
  (3)能满足编制设计概算的各专业经过校审并签字的初步设计图纸(或内部作业草图)、文字说明和主要设备表;
  (4)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费用编制规定及其相关要求,类似建设项目的预结算值和技术经济指标等。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6)项目资金筹措方式;
  (7)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和社会条件等;
  (8)有关合同、协议等其他资料。
  3.概算费用项目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用、技术咨询费、配套设施建设费、项目建设管理费、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各费用的计取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4.概算费用项目中的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基本预备费的计取应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如没有规定时,一般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建设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5%~10%计取。价差预备费属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应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取。
  三、从业管理
  1.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审核人应对其编制质量负责。编制人、审核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或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资格。
  2.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审核人应当在所出具的概算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文件编制的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四、监督检查
  1.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五条,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的管理工作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各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的管理工作。
  2.在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有异议的,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3.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将会同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和编制设计概算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检查考核,并公布检查结果。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五 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计价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六章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价文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
  2.咨询、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或者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2)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成果文件的。
  4.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计价活动的;
  (2)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3)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成果文件的;
  (4)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业务的;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6)在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除上述行为外,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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