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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税务风险告知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26
实施时间: 2013-8-26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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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40号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等项目下有关外汇资金,仅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后即可对外支付,此举极大方便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税务风险。为使境内机构和个人更好地了解税务风险,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现将对外支付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风险告知如下:
  一、未履行税收法律义务风险
  40号公告的施行简化了对外支付手续,但支付程序的变化并不改变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法定源泉扣缴税款的义务,也不改变非居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为地税管辖的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报告)和登记手续,并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报告)和登记手续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规定数额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风险
  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实质,准确判断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并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款。《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上本次付汇金额原则上应为扣缴税款后(居民企业签订包税合同除外)金额,且包括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缴纳的相应全部税款。对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判定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情形,在备案人对外支付前可口头或书面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或协议进行纳税判定,避免发生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对纳税义务判定不准确而产生税务问题。
  三、未准确填报资料风险
  备案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确认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且属于40号公告应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备案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时,外汇指定银行主要审核合同号、本次支付金额与合同金额逻辑关系、本次支付金额与付汇金额是否一致三项内容。备案人应准确填写《备案表》并报送相关资料,避免因填报信息不准确或资料不齐全影响对外支付进度。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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