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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微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8-27
实施时间: 2013-8-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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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外贸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在前期调研基础上,我委按照文件精神,起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微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该《意见》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现将征求意见稿提供给各外贸企业,请广大外贸企业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并于9月2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我处邮箱。
  特此通知。
  联系人:外贸管理处 王彦
  电话:89018570
  电子邮箱:cq_wmc@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微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3年8月27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微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代拟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精神,培育壮大外贸经营主体,重点扶持中小微进出口企业(年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发展,拓展保税贸易新业态,保持外贸政策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促进我市外贸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外贸政策稳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一)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市区两级要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培训,促进中小微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继续支持外贸企业技改贴息、出口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开拓、质量管理体系、专利商标注册、应对贸易摩擦、融资担保等。对在开放平台和海关特殊监管区从事加工制造、仓储物流、国际分拨、转口贸易等业务的进出口企业按规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并享受对区内企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及时做好出口退税。进一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确保及时准确足额退税,除需要函调核查出口货物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出口企业正式申报,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口退税手续。
  二、强化金融服务,扩大信保支持
  (三)创新金融服务方式。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对有需求的中小微进出口降低门槛放宽限制。加快推进短期融资工具的推广运用,建立健全主要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担保费资助比例,创设中小微外贸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逐步发行中小微外贸企业集合债券和增信集合债券。
  (四)提升外贸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投入,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有市场、有订单的中小微外贸企业降低贷款门槛;积极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单融资、进口信贷、跨境人民币结算融资和打包贷款等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外贸企业需求开发金融理财、汇率避险等产品,创新知识产权、股权、订单、仓单抵质押贷款业务。
  (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继续落实好国家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政策。承担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根据我市传统产业实际情况和中小微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需求出发,重点增加新兴市场特别要对东盟、北非、南美、中东、南亚等外贸风险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承保的国别限额,提高中小微进出口企业信保费的资助比例,2013年对中小微企业在相应资助标准基础上上浮10%,从2014年起上浮20%。鼓励区县加大对辖区内外贸企业信保费支持力度。
  三、积极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
  (六)完善地方进口支持产品目录。增加进口促进资金规模,修订扩大地方进口贴息目录,重点对我市生产性企业转型升级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给予贴息支持,鼓励小微进出口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口国外先进设备,对进口设备融资租赁服务费给予资助;加大进口主体培育,引导和支持企业在渝注册公司开展进口业务,对经营大宗资源性产品、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消费品和其他机电产品的综合性贸易企业给予进口资助;在主城区范围内支持打造3-5个内外贸相结合的进口超市,扩大进口规模。
  (七)建设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发挥内陆保税港区政策优势,引进进口商品集成商和品牌商来渝发展总部经济,建立采购分拨、物流配送、展示交易、研发制造中心,支持两路寸滩保税功能港区争创国家级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
  四、打造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拓展国际贸易新业态
  (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鼓励并支持我市有实力的专业性外贸公司转型升级,打造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力争培育3-5家国内知名和有影响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我市中小微进出口企业乃至周边地区外贸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全程“保姆式”服务。
  (九)鼓励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充分发挥内陆口岸高地聚散辐射功能,积极引进有订单、有市场、有产品和渠道的进出口企业落户重庆,开展采购贸易业务,给予外经贸促进政策支持,带动我市外向型产业快速提升,打造国际贸易中心城市。
  五、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加快国际营销网络建设
  (十)加大新兴市场开拓力度。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微进出口企业开拓东盟、南美、非洲、中东欧等新兴市场,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国际展会,每年新兴市场境外参展团组不少于外经贸团组的30%。保证外经贸商务团组计划安排,提高出团质量。
  (十一)推进国际营销网络建设。继续推进新型材料、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等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支持传统外贸企业以自建、收购、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包括组装工厂、海外中心库、4S等多种经营实体,实现从生产制造环节向广告宣传、展示销售、配件仓储、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市场营销各个环节的拓展,延长产业链,提升国际市场份额,力争3-5年内境外营销服务网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贸易额占传统产品比重达到25%。
  六、积极培育出口品牌,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十二)继续实施品牌强贸战略。鼓励中小微企业争创出口知名品牌,打造有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在新型材料、特色农产品、轻纺及消费品中培育一批出口知名品牌,中小微出口知名品牌企业占到全市出口知名品牌企业的25%,自主经营出口知名品牌出口占比提高到10%,并对我市重点培育的中小微出口知名品牌企业收购国内外知名品牌,品牌发展策划、设计和咨询予以资助。
  (十三)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积极做好我市作为国家第一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各项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部委相关政策支持。引导中小微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B2C、B2B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网络营销,开展网上交易。加大对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支持,开展“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提高应用水平。
  七、营造良好贸易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四)提高外贸行政许可审批效率。加快外贸主体经营备案登记和地方事权内的进出口配额许可、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等手续办理进度。
  (十五)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全面推进分类通关改革,加快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放宽到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取消汽车整车出口转关限制;将AA类企业评定标准从年出口值1000万美元下调为50万美元,对A类生产企业适用较低查验率和实施更加便利的通关待遇。帮助企业减负增效,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证明联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报关条码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简化保税监管手续,对B类及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实施分类查验和查验分流,降低AA类企业的布控查验率,对经营单位为AA类且申报单位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实施布控查验,仅保留一定的无干预随机布控查验。推动“两单一审”工作和关区集拼箱业务。
  (十六)提高检验检疫服务水平。对小微企业全额免收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及工本费;对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费按货值的0.8‰计收;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出口农产品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在此基础上,在2013年8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调整,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推行进出口货物分类监管、直通放行、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对诚实守信企业和产品质量高、风险较低的工业产品进一步简化检验监管环节,降低抽检比例及监管频次,出口抽检率下降10个百分点,进口抽检率下降30个百分点。深化与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区域合作,全面实施口岸申报,属地检验检疫的通关模式。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加强对外贸形势的研判分析,加大对外贸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测,及时解决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强化为小微企业抓订单、拓市场提供有效支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落实支持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互动合作,切实做好全市外贸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各项工作。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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