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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区域化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昆国税发[2013]68号
发文部门: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21
实施时间: 2013-3-2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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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提高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服务质量,有效整合个体税收征管资源,保证个体定额核定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局根据全市税收工作会议的精神,决定对实施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区域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局认真遵照执行。
  一、区域化管理的原则
  各局应在确保目前个体定期定额户税收征管格局不做大规模调整的前提下,结合各局实际情况,按照强化重点区域,控制普通区域,兼顾偏僻区域,有效利用现有征管资源逐步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的原则,调整征管人力资源,合理划分各类区域,确保个体定期定额户区域化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避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区域的划分
  各局应将辖区内划分为A类、B类、C类、专业市场等区域。
  (一)A类区域
  A类区域是重点管理区域,指辖区内人流量大,铺面租金高,个体工商户规模大、经营效益好的区域。例如: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市主要街道繁华地段的临街铺面,商业中心区域,政治、医疗、教育、公用事业、文化、娱乐中心周边繁华地段,大型高档商场出租区域等。
  (二)B类区域
  B类区域是普通管理区域,指辖区内除A、C类区域和专业市场以外的区域。城市的主要街道的非繁华地段及非临街铺面,写字楼内部,商业中心周边区域,政治、医疗、教育、公用事业、文化、娱乐中心外围非繁华地段,乡镇政府所在地繁华路段等。
  (三)C类区域
  C类区域指辖区内的生、冷、偏僻地区。例如:乡镇,城中村、住宅小区内部,城镇偏僻街道,各类新建地区等。
  (四)专业市场
  专业市场指辖区内的各类商业、集贸市场。
  (五)区域划分方式
  各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类区域。
  1.区域的划分标准由各局自行确定,区域划分完成后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各局与其他局相邻区域的类型划分,由市局征管处统一协调。
  2.各局所划分的区域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变更的,在调整、变更完成后也应向市局报备。
  3.各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需要,确定区域类型的多少,但最少不得少于上述四类区域。
  4.A类区域应确定到起止门牌号码,以确保A类区域能够管理到位。
  三、区域的管理
  各局应根据区域划分情况,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对各区域实施分类管理。
  (一)A类区域
  A类区域是重点管理区域,各局应选派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对A类区域实行重点管理。
  1.各局应建立对A类区域的巡查巡管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定期、定量的对所辖区域进行巡查巡管并做好相关记录,随时掌握辖区内税源变化和纳税情况,及时办理涉税事项,切实提高征管质量。
  2.各局应建立对A类区域的督导检查制度,组织人员对A类区域进行不定期的随机督察或交叉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错整改,切实提高征管质量。
  3.各局应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A类区域纳税人的监控。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普通发票填开系统、发票代开系统等现有信息,对A类区域的户籍管理情况、税额核定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A类区域管理到位。
  4.各局应确保A类区域临街铺面不发生漏征漏管现象,征税面较原有水平明显提高。
  (二)B类区域
  较A类区域而言,B类区域管户多,情况复杂,但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各局应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对B类区域的监控管理。
  1.各局应密切监控B类区域纳税人的经营变动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定额。
  2.当区域内大多数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时,各局应及时调整区域类别。
  3.各局应尽量避免B类区域发生漏征漏管现象,征税面较原有水平有所提高。
  4.对于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较为集中的B类区域,各局可以比照《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1号)文件精神,设施社会化、集约化管理。
  (三)C类区域
  C类区域面积大、纳税人零散且经营规模较小,各局应充分利用社会协税护税力量,有效节约征管资源,尝试对C类区域实施社会化、集约化管理。
  1.各局应比照《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1号)文件精神,遵循依法管理、集约高效、优化服务的原则,委托当地政府派出机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代征税款。
  2.各局应加强对C类区域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可以在区域内方便纳税人的位置设立普通发票代开窗口,使用“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系统”,确定专人负责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工作。
  (四)专业市场
  各局应严格按照《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1号)文件相关规定,加强对专业市场的管理,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开展对市场的税源调查及分析,及时掌握市场经营情况及变化,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核定定额。
  四、推行时间
  (一)2013年4月1日前,各局确定各类区域,并将《个体双定户区域划分明细表》(附件一)报市局征管处备案,上报路径:市局FTP://县区局上传/征收管理处/个体双定户区域化管理/区域划分。
  (二)2013年4月15日前,市局统一协调各局,确定全市区域。
  (三)2013年5月15日前,各局完成区域化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及户籍、税收管理员等内部调整工作。
  (四)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全市统一对A类区域进行户籍清理,根据清理情况规范对A类区域的定额核定工作。清理完成后,各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A类区域的管理。
  (五)2013年11月15日前,各局上报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各局所采取的措施、区域划分情况、A类区域户籍管理和定额核定变化情况、对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上报路径:市局FTP://县区局上传/征收管理处/个体双定户区域化管理/工作总结。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局应高度重视个体定期定额户的区域化管理工作,认真领会区域化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清理整顿A类区域时,分管局领导和征管科长应亲临工作第一线,组织、指导全局的清理整顿,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二)各局应认真开展对区域化管理工作的宣传,使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充分了解这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争取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局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工商、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商会、公安等部门汇报和解释这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力争取得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支持。
  (三)关于电子定税
  各局应严格按照“个体工商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相关要求,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电子定税系统管理,严格把控数据采集质量。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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