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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工信煤[2013]59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13-8-15
实施时间: 2013-8-1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0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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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公司,国投河南分公司: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现将2013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各地、单位所辖或所属瓦斯矿井,以往年度没有鉴定批复及本年度等级发生变化的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
  瓦斯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鉴定,各煤炭企业按《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做好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数据及相关参数测定和计算工作。
  二、鉴定方式
  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认真进行数据采集和计算分析工作,鉴定报告统一采用《暂行办法》附录E确定的参考格式,鉴定资料及图纸要完善,签字盖章齐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在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时,要严格按《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审查结果的批复》(豫工信煤〔2013〕59号)明确的鉴定范围开展工作,不得委托未经省厅审查认定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鉴定工作完成后,矿井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业集团公司初审,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在2013年10月底之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时按要求填报附表1-8(表格电子文档可在mtbzlxz@下载,密码:mtb123456)。省厅拟于2013年11月份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的机构或煤炭企业取消鉴定资质,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具体审查和实地抽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 矿井瓦斯等级情况汇总表
  2. 2013年度鉴定申报鉴定矿井统计表
  3. 2013年度鉴定申报鉴定矿井明细表
  4. 维持省厅原批复等级的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明细表
  5. 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统计表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上年相比数量变化情况统计表
  7. 矿井瓦斯等级按井型分类数量汇总表
  8. 矿井瓦斯等级按井型分类产能汇总表
  2013年8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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