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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深财法[2012]4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4
实施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深圳
阅读人次: 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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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
  根据《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深圳市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责分工
  (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核拨财政扶持资金,组织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深圳市国税局及其所属区、分局主要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同时审核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和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情况,并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参与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三)深圳市地税局参与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申报和受理
  (一)受理机构。
  深圳市国税局所属区、分局。
  (二)受理时限。
  原则上按季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即每年4月1日-30日、7月1日-31日、10月1日-31日、次年1月1日-31日为受理时间),2012年11月、12月份的申请与2013年第一季度的申请同时受理。
  (三)申报条件。
  根据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在申请周期中,单月税负增加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予以财政扶持,单月税负增加额不足5000元的月份不予财政扶持。试点企业各月份税负增加额不累加计算。
  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模拟营业税应纳税额
  其中: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中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审批的退税额。
  模拟营业税应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按还原的营业税应税服务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具体参考试点企业申报当月填报的《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第⑨列“应纳税额”。
  试点企业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在当月计算调整入库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优惠。
  (四)企业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附件1);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2);
  3.《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附件3)及减除凭证(还原营业税减除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复印件;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附件4)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5.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
  三、审核拨付
  深圳市国税局所属各区、分局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后,对企业填报的当期“虚拟”营业税进行审核,并核定该企业本期符合扶持条件的税负增加额,由市国税局汇总,并于受理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清单移送市财政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复审后,对每季度按核定应予以补贴金额的70%预拨到营改增企业在国税机关登记的银税联网账户。
  四、年度清算
  试点企业在提交第四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同时,填报申请全年清算余额拨付,与第四季度审核数一并汇总到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同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年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清算审核,在三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201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扶持资金纳入2013年度一并清算。
  五、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国税局及其所属区、分局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依法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市财政委员会对拨付的准确性负责。清算结果由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负责。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按照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实施时限
  本实施办法暂定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国家另有政策的,从其规定。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同深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解释。
  附件1:
  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深圳市国税局     区(分)局:
  根据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扶持政策的要求,我公司经计算属于税负增加的一般纳税人,符合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政策规定,现申请201  年  月-  月共  个月财政扶持资金  元。
  本公司承诺以上情况均真实准确,请贵局受理、审核我公司的申请,并将扶持资金划入我司在主管国税机关登记的银税联网扣税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电话:
  财务负责人签名:
  公司负责人签名:
  公司(公章)
  二〇一二年×月×日
  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填写说明
  1.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分为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按规定填报《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试点企业基本情况参照试点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内容填写。
  3.《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填报内容为试点企业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扣税)的项目经还原而成的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可在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项目金额,还原公式为: 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增值税适用税(抵扣)率),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可凭当期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包括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扣税凭证(需写明具体凭证种类)在表内第①列至⑦各列逐笔填列相关内容。
  4.试点企业填报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附件4)第⑸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合计栏+《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附件3)第⑦列“当期可减除金额”合计栏应等于纳税人申报当期填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第④列“按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本月数”合计。
  5.特殊说明: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是指提供除交通运输业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扣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上述要求逐笔填列。
  根据《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档附件:
  深财法〔2012〕46号(附件2).xls
  深财法〔2012〕46号(附件3).xls
  深财法〔2012〕46号(附件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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