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小型沼气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农[2013]129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8-6
实施时间: 2013-8-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4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相关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确保我省2013年度十大民生工程农村沼气建设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经组织申报和审查,现将2013年省级小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共3155万元下达给你们,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6“农村公益事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发》(黔府办发〔2012〕3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今年安排的省级小型沼气工程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支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市(州)或县级验收合格的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原则上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不足2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组织验收、市州抽验。项目验收合格之前,各地一律不得预拨项目资金。
  二、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及管理力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设立专账(或辅助账)。要督促各实施单位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痕迹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同时要明确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三、请威宁县将10个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花溪区、长顺县、石阡县将现代高效农业园区集中供气示范点建设方案在8月31日前报省农委(生态能源处和省农村能源管理站各1份)。
  四、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确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抓好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发挥好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报送省农委(财务处、生态能源处)。
  附件:1、2013年省级财政小型沼气工程项目补助资金排表
  2、2013年贵州省小型沼气工程项目安排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