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温国税发[2013]87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8
实施时间: 2013-8-8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32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属各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温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开展科技服务专项行动,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现结合温州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企业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战略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1.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与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科技创新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战略举措。温州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始终保持着“崇尚科学、追求创新”的特有精神。“温州模式”在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之后,已经到了转型发展的“十字路口”,传统产业的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严重挫伤了温州经济发展的势头,产业结构性矛盾与产业层次低、附加值低,长期困扰温州实体经济的发展。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注重发挥科技在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举措和保持经济科学健康增长的关键环节。企业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为温州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新机遇、新空间、新潜力。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把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作为应尽的职责。
  2.把握科技创新与新兴产业的主要内容。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具有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浙江省推出了包括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物联网、新材料、海洋新兴以及核电关联产业在内的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以重点支持。《温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二五”规划》将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等基础条件较好、成长性比较明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以重点培育,初步形成具有温州特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体系,进一步提升温州经济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抓好落实。一是要用足用好用活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综合运用减免退税、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多种方式,引导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力强、生态经济效益好的新兴行业和企业发展。二是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坚持“始于纳税人的需求,基于纳税人的满意,终于纳税人的遵从”的工作原则,建设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落实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方式,为企业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三是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统筹协调,注重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四是要加强政策调研。对在现有基础上需要突破的税收政策和重要的管理措施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可行性和有效性,便于向上争取政策,实施先行先试。
  二、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为支持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一)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钱彦富;牵头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销售自产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6.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7.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8.销售自产的在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适用简易办法,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鼓励研究开发投入和技术转让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张志芳;牵头单位:所得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垃圾处理设备企业从事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150%在税前加计扣除。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营改增”试点地区向境外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陈佐军;牵头单位:进出口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张志芳;牵头单位:所得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采用OEM生产方式(即“合约生产”、“代工生产”、“定点生产”或“贴牌生产”)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签订生产合同,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委托方许可代工厂使用核心技术的范围、时间、方式,并明确代工厂负有对核心技术保密的义务。明确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2)委托方进行产品设计,提供生产工艺要求、产品技术标准,代工厂需按照委托方的工艺要求和技术标准(或在委托方的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生产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与检验。
  (3)委托方采用买断的方式购入代工厂按委托方要求生产的产品或包含有委托方提供的核心技术的产品,代工厂不得将前述产品(包括不合格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4)委托方对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或零部件有特殊要求,需要由委托方指定供应商的,代工厂应按委托方要求从指定供应商采购或经委托方同意采购。代工厂不得将指定采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用于其他生产。
  (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规定不得采用OEM生产方式的项目除外。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张志芳;牵头单位:所得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从事新材料-合金材料、激光光电、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医药设备、智能电网设备、工业自动化、高端设备、航空器材、生物医药等行业,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150%在税前加计扣除。
  2.潮汐发电企业从事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从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规定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利废企业,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150%在税前加计扣除;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条件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生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内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六)引导发展科技服务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张志芳;牵头单位:所得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所得。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支持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钱彦富;牵头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符合条件的个人著作权转让,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现代物流与服务业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国际及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3.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八)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张志芳、钱彦富;牵头单位: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增值税。
  以上相关政策执行期间,上级有关部门如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的,按上级有关部门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分析掌握政策执行效果
  1.就企业科技创新与新兴产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实际,做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新兴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重点产业基地、重点企业名单及其状况,建立新兴产业企业的税收资料档案,为全方位服务新兴产业发展奠定基础。并针对新兴产业研发、市场推广、成长成熟等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上下游产业配套政策等,开展有重点的政策诉求调研。[牵头领导:张志芳;牵头单位:所得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2.建立新兴产业经济税收分析机制。要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合作,扩大新兴产业第三方数据来源;要运用好现行信息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各类平台,开展新兴产业及其行业明细、重点企业的税收统计分析;要建立新兴产业经济税收分析制度,积极尝试与企业专家、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同阶段新兴产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及税收贡献、诉求,提出前瞻性、实用性强的政策建议,为新兴产业获得相关政策支持服务,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言献策。[牵头领导:万安琪;牵头单位:收入核算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四、优化纳税服务,为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
  1.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辅导。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政策送推活动。丰富和规范税法宣传内容,突出政策解读、热点难点解答、典型案例剖析、办税流程和纳税人权益的宣传。组建纳税服务税企联系网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纳税服务。整合咨询渠道,通过电话、网站、短信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咨询选择。重点做好新兴产业的涉税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减少涉税风险。[牵头领导:徐利宁;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2.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优化办税服务措施。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原则,完善全程服务制度。全面推行“免填单”办税服务,推进自助办税区建设,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拓展网上办税功能,打造功能全面、方便实用的网上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渠道。对新兴产业中的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要挑选业务精通、知识面广、善于学习和服务的业务骨干,开展一对一服务,及时回应企业深层次的服务需求,建立与企业主动沟通交流、为企业服务的常态机制,把税收业务与企业的经营业务有机结合,实现政策服务效应的最大化。[牵头领导:徐利宁、万安琪;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征收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3. 规范税收执法,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在全省国税系统率先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全面推广运行“基层单位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按期开展ISO内审执法检查,严格税收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牵头领导:张志芳;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各级国税机关要围绕本意见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狠抓落实,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扎实推动温州企业科技创新与新兴产业发展,为温州经济转型升级作出新贡献。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 苏府[2011]139号 2011/7/12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 闽市监规[2022] 2022/9/15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 苏发改规发[201 2011/9/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 粤财工[2010]27 2010/7/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 苏国税函[2011] 2011/4/2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2年云南 云发改高技[201 2012/6/12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新兴产业倍增发展计划的通 苏府[2010]164号 2010/11/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 津发改高技[201 2015/7/1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 浙政办发[2012] 201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