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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13]40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6-20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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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扎实推进我省医改工作,建立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提高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经报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每人次6元,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5.5元,个人支付0.5元。
  二、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收取一般诊疗费后,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也不得设立收取药事服务费。
  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药品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村卫生室要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四、本文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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