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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2013]40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18
实施时间: 2013-6-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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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报来《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卫计函〔2012〕4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收费项目及标准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费:每人180元(共4科);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每人100元(共2科);
  3.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250元。
  以上3项收费标准均已包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
  二、收费单位接受省卫生厅委托负责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组织考试报名、考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两年,期满后重新申报。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2000]14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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