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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对二○一二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收费许可证》进行审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行字[2013]1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18
实施时间: 2013-4-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43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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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字〔2003〕8号)、省计委《关于开展〈收费员证〉审验和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审验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41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至六月十日对全市二○一二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财政票据购领证》进行年度审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对象
  1、在市物价局领取了《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的单位。
  2、在市财政局领取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收费单位。
  二、审验内容
  1、《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2、执行国家、省、市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情况。
  3、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情况。
  4、规范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及收费缴交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情况。
  5、规范使用和按时审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的情况。
  6、其他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
  三、审验要求
  (一)为使全市审验数据能够及时上报和录入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系统,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严格进行自审,如实填写“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申报表”(附后),送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组成的年审办公室进行审验。
  (二)审验并更换《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单位,必须在审验前清核上年度购领的票据。
  四、审验需上报或携带的资料:
  1、《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申报表》。
  2、《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员证》和《财政票据购领证》。
  3、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有关帐册。
  4、2012年度购买和使用的收费票据和票据存根。
  5、因法人变更、机构撤并、职能调整的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变改。
  6、其它相关资料。
  五、审验处理
  执收单位提供年度审验的各类财务报表、帐册、收费凭据以及其它文本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对缺乏真实性的各类资料、数据,将交给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重新进行评审、认定。同时,依法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执收单位进行查处。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 规定使用票据、资金不缴入财政的单位,责令其整改,通报批评,并依据《价格法》和《违反行政事业性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依法查处。
  六、参加审验的单位,经检验合格后,在《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上加盖审验合格章,财政的《财政票据购领证》(红本和绿本)收回,将统一更换新的《财政票据购领证》
  七、审验方式及地点
  审验采取由各收费单位送审和上门审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上门审验的单位我们将提前电话通知。望各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详见审验时间安排表)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一处、二处、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办理审验(每周星期一、三、五审验)。联系电话:83986287(物价一处)、83859783(物价二处)、83986389(财政非税处)。
  八、审验时间安排:
 

时间

单位(系统)

422日至510

卫生、药监、林业、农业、人防、环保、文化

513日至517

计生、工信委、人保局、民政、残联、外事、档案、财政

520日至524

税务、工商、法制办、仲裁委。公安、法院、司法、教育

527日至531

交通、公路、房管、土地、统计、气象、旅游、水务、科技、建委、规划、园林、城管

63日至610

其它、驻外办事处


  附件: 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申报表
  南昌市物价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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