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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汇总纳税企业地方各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8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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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汇总纳税企业地方各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6日
  汇总纳税企业地方各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支持连锁经营发展,规范汇总申报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同时兼顾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仅指总机构在南昌市城区内跨城区设立分支机构(不含四县及湾里区,下同),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核算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
  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必须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连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资源统一配置,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自身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水平。
  第四条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从支持发展、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辅导和服务,及时帮助解决汇总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南昌市城区范围内跨区的连锁经营企业(不含建筑安装企业)申请汇总纳税,应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后,上报市地税局进行终审。
  第六条 汇总纳税申请条件:
  (一)总、分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连锁店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且均为总机构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的直营连锁机构;
  (二)总、分机构实行资源统一配置,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企业内控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应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全面监管的要求;
  (三)总、分机构实行统一财务核算,分支机构各项经营行为在总机构财务管理中进行反映和记载;
  (四)总、分机构间实行微机联网,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营销管理系统可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传输、统计、备份,具备库存管理及统一配送等应用功能;
  (五)总、分机构须在属地办理了税务登记;
  (六)申请企业开业以来未发生重大涉税违法事项;
  (七)申请企业属国地税共管户的,必须是南昌市国税部门已审批通过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
  第七条 申请汇总纳税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汇总纳税的书面报告(申请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在同一个城区局内无论有多少个分支机构,应由纳税人自行指定一个中心分支机构作为同一城区的管理机构,并在申请汇总纳税报告中进行确认);
  (二)《汇总纳税申请审核表》(附件1);
  (三)《申请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清册》(附件2);
  (四)申请企业属国地税共管户的,应提供市国税部门批准汇总纳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交还申请企业。
  第八条 汇总纳税审批流程
  汇总纳税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审批应遵循"前台受理、后台流转"的要求。
  (一)首次申请
  1.办税服务厅受理
  (1)对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的,应当场受理;
  (2)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3)受理后,将申请资料传递至征管部门。
  2.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在同一城区内的,汇总纳税只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本办法审批。
  总机构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管理的企业,其在南昌市城区内(不含四县、湾里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需要申请汇总纳税的,应向市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报经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审核,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以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统一征收管理。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其总、分机构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或总、分机构实际应税收入,据实计征地方各税并缴入总、分机构各自所在地的金库。
  未经市地税局同意的,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市局直属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洪地税发〔2005〕484号)的规定在其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
  3.初审流程
  (1)主管地税机关征管部门通过"一户式"管理资料审核申请企业是否为总机构,税务登记信息中注明的分支机构数量、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经营地址是否与申请资料一致,经营状态是否正常,总、分机构类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连锁店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开业以来是否存在重大涉税违法事项;
  (2)在《汇总纳税申请审核表》中签署意见,上报市地税局终审。对符合汇总纳税条件并经市地税局审批通过的,总、分机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根据市地税局正式批文进行征收管理。
  4.市地税局终审流程
  (1)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对总机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
  (2)市地税局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制作《实地调查工作底稿》(附件3)。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总、分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一致,营业执照登记范围与实地调查是否一致;通过总账、分类账、明细账、财务报表等资料确认总、分机构是否为统一核算;总、分机构是否实行微机联网,其营销管理系统能否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传输、统计、备份,是否具备库存管理及统一配送等应用功能;
  (3)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起草审批意见报市地税局分管局长批准(纯地税管理纳税户首次申请的应经市地税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下发正式文件同意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同时按季度将审批文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将有关资料退回总机构主管地税机关,由总机构主管地税机关明确告知不符合汇总纳税的具体原因。
  (二)新增审批
  经审批同意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自新增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新增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的申请,填报《新设立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4),并逐级审核上报,经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后纳入汇总纳税范围。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增加、减少及变化情况报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以利于总机构主管地税机关及时更新汇总纳税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应持市地税局审批的文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信息,将除中心分支机构之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纳税鉴定变更为非单独纳税,以方便纳税申报。中心分支机构申报纳税时需要以总机构名义开具税票的,可以将中心分支机构名称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变更为总机构的名称(仅变更名称,税务登记代码等信息均不办理变更)。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经审批为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国、地税共管的,还是地税单独征管的,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应根据其总、分机构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或总、分机构实际应税收入,据实计征地方各税并缴入总、分机构各自所在地的金库。纳税人设立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网点,其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由市地税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使用其所在地管理码申报纳税只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使用总机构所在地管理码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汇总纳税事项一经审批,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申报方式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于申报当月的25号前,将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实际发生应税收入、当期应纳及实际已纳税额等相关信息上传市地税局,并通过市地税局内网进行公布,以便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及时掌握。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准确真实提供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相关税务和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按各分支机构设置销售(经营)收入二级明细科目,真实、完整、准确的反映分支机构销售(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为经营而发生的水电费、运费和零星办公用品采购及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支出,必须以总机构名义取得合法凭证。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八条 汇总纳税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地税局关于"同城办税"等有关发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及缴销发票。
  第十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分别向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然后按照"同城办税"的原则由总机构统一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规定设置开票点或安装税控开票系统。分支机构的发票使用情况同时接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日常监管。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等相关规定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分配及缴纳的管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就地监管,监控其应税收入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对总、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提请市地税局取消其汇总纳税:
  (一)汇总纳税企业内部管理松散,账务核算不清,以及在日常经营中存在擅自改变微机联网及连锁经营企业管理规范的;
  (二)汇总纳税企业未按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计算分摊税款,从而影响总、分机构所在地财政利益的;
  (三)汇总纳税企业未按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经营信息管理软件使用说明或电子数据的;
  (四)汇总纳税企业有隐瞒销售收入、虚列经营成本、费用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五)汇总纳税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
  (六)汇总纳税企业新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未向所在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
  (七)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可对其辖区内分支机构进行日常检查,需要到总机构检查时,须经市地税局同意,由市地税局统一安排;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总机构的日常管理,加强巡管巡查,需要对非本区分支机构检查的报经市地税局同意,由市地税局统一安排。
  年度终了后,市地税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抽查汇总纳税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第二十四条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需注销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需要到总机构调阅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须经市地税局同意,统一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经市地税局审批同意汇总纳税的企业,其总、分机构地方税费仍按原规定征收管理,不再重新调整。《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企业地方各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洪地税发〔2012〕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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