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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毕发[2013]17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7-15
实施时间: 2013-7-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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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8号)要求,从2013年起,对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即取得毕业证书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下同)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
  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____年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其中,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应为以本人姓名在中国工商银行本市网点开立的账户(卡号);
  2.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
  各高校要对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盖章证明,原件返回高校毕业生本人。
  (三)公示
  初审通过后,拟申请求职补贴高校毕业生的名单要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审核
  公示期结束后,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汇总,填写《____年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连同每名高校毕业生的《____年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汇总报送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部门: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一层北厅。联系人:宋双印、赵佳明。联系电话:62222559、6227433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卡号)、金额等)报送至北京市财政局。
  (五)发放
  北京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高校毕业生的个人账户,同时将拨付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四、时间要求
  从2014年开始,原则上各高校要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公示和报批工作。未能在集中办理期限内申领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仍可向所在高校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由市财政局于当年年底前一次性集中拨付。
  五、2013年发放办法
  对于2013届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各高校原则上要在8月20日前完成集中公示和报批工作。未能在集中办理期限内申报的,在年底前仍可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考虑到部分毕业生已离校的实际情况,2013届高校毕业生可采取邮寄方式向所在高校提交申请,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为在北京地区各银行网点(不限中国工商银行网点)以本人姓名开立的账户。2013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六、工作要求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和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应举报投诉,各高校要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举报电话:63167955
  附件:
  1.____年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
  2.____年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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