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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3]2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7-25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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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保办,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财政监督局: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现将《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以下简称《医疗票据管理办法》,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的衔接
  本市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启用全市统一的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为做好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的衔接,避免造成浪费,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设置5个月的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医疗收费票据。过渡期内,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做好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备货和发售工作, 2013年9月1日起停止旧版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和发售;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控制旧版医疗收费票据的库存,做好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购买和备货工作。医疗收费票据领购、清理、核销和销毁工作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规定办理。
  二、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和规格、样式
  本市新版医疗票据为非冠名统一票据,规格样式规定如下:
  1.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90mm,纵长127mm,误差不超过0.1mm。
  2.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19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mm。
  3.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自助)规格大小为:横宽110mm,纵长279.4mm,误差不超过0.1mm。
  4.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9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mm。
  5.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19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mm。
  门(急)诊收费票据(机打)为两联式;门(急)诊收费票据(手工)、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和住院收费票据(手工)均为三联式。医疗收费票据的第一联是收据联,棕色墨色,黄色底纹;第二联是记账联,黑色墨色;第三联是存根联红色墨色。门(急)诊收费票据(自助)为一联式,是收据联,黑色墨色,黄色底纹。医疗收费票据具体样式及印制说明见附件2—附件6。
  三、本市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项目内容
  本市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项目内容和填写要求说明如下:
  1.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
  2.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3.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市民社区互助帮困、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4.社会保障号:可选择社会保障号、医保卡号或其他。
  5.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6.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7.现金支付: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包括分类自负费用、自负费用和自费(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费用。
  8.附加支付:即本市医疗保险附加基金支付的费用。
  9.分类自负: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由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
  10.自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除分类自负外,按规定比例由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
  11.自费(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
  医疗门诊(含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收费票据的项目勾稽关系:
  总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现金支付+附加支付
  现金支付=现金支付中:分类自负+自负+自费(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的项目勾稽关系:
  总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现金支付+附加支付
  现金支付=现金支付中:分类自负+自负+自费(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12.当年账户结余: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中当年计入资金的结余部分
  13.历年账户结余: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中的历年结余资金。
  四、本市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填写要求
  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机打)和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自助)要打印按项目汇总小计和每一项目明细构成信息,小计部分为项目和金额,明细信息部分包括项目编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机打)为左右结构,左半部分打印小计金额,右半部分打印明细信息;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自助)为上下结构,上半部分打印小计金额,下半部分打印明细信息。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打印项目包括床位费、诊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和其它,打印时按上述次序纵向打印。其中药品费项目包括西药费、中成药费和草药费。
  实际医疗过程中未发生项目不在医疗收费票据上打印。
  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机打)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标题上的空缺部分打印医疗机构名称,该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一致。
  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手工)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按照票面所列项目如实填写。手工医疗收费票据可更换为机打医疗收费票据,本市参保人员凭机打医疗收费票据报销医疗费用。
  五、统一规范医疗收费票据防伪措施
  本市新版医疗收费票据除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自助)使用80g双胶纸(全木桨纸)外均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使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防伪标识,具体防伪标识是:
  1.在医疗收费票据正中位置套印淡黄色的财政票据标识(直径为30mm)。
  2.距医疗收费票据标题左侧5mm处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财政票据标识(直径为12mm,在紫外线下显示浅绿色)。
  3.在医疗收费票据标题正中位置套印共色荧光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4.将医疗收费票据右侧的票据编码设置为防伪荧光红号(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自助)仍使用黑色编号)。
  六、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卫计委和医保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票据管理人员和相关财务人员培训,通过媒体、网络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帮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了解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制度,切实做好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
  附件:
  1.《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
  2.《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机打);
  3.《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手工);
  4.《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自助);
  5.《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版);
  6.《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

相关附件:
附件2-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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