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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3]10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7-15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司法鉴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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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就重新公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凡在我省执业、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及本文相关规定执行。
  侦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收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仍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09]2264号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等情况在国家规定基准价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核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收费应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机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应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五、接本通知后,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所列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3年,3年后重新核定。
  附件: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
  2013年7月15日
  附件
  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一、保险公估司法鉴定 委托鉴定金额    
  5万元以下部分 1200-1500  
  5-10万元(含10)部分 1.50%  
  10-50万元(含50)部分 1%  
  50-100万元(含100)部分 0.80%  
  100-200万元(含200)部分 0.50%  
  200-500万元(含500)部分 0.30%  
  500万元以上部分 协商  
二、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 上肢假肢 肩关节离断假肢 元∕例 3000  
上臂假肢 3000  
肘关节离断假肢 2500  
前臂假肢 2000  
腕关节离断假肢 2000  
部分手假肢 1200  
假手指 600  
下肢假肢 髋关节离断假肢 3000  
大腿假肢 2500  
膝关节离断假肢 2500  
小腿假肢 2000  
部分足假肢 1200  
矫形器 肩、肘、腕矫形器 1200  
手部矫形器 800  
截瘫矫形器 2500  
大腿矫形器 1500  
小腿矫形器 1200  
矫形鞋 600  
脊柱矫形器 1200  
义眼 1000  
三、司法会计鉴定   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执行。 1.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四、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其中:涉及房地产价格的按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004〕286号)规定执行; 2.今后,相关收费如发生变动,司法鉴定收费也相应变动。
涉及土地价格的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67号)规定执行;  
涉及机器、设备等的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51号)规定执行。  
五、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按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房〔2007〕86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0〕209号)执行。  
(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按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6〕177号)执行。  
六、涉税司法鉴定 按鉴定 按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2〕119号)执行。  
结论金额  
七、鉴定人出庭费 元/人·次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200元,副高级的150元,其他人员100元。 不含出庭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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