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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资收益函[2013]37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11
实施时间: 2013-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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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现就做好省属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的具体体现。各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严格工作规范,切实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交利润和国有股股利、股息,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依据本《通知》中规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上交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上交股利、股息。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1、应交利润基数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2、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3、企业合并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与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发生变化的,应逐项说明变化的金额及原因。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报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将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书面征求国资委意见,省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再由股东会对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三、各监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按时报送国资委。
  (一)申报需提供相关资料:
  1、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
  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3、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4、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5、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2年7月31日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报资料纸质文件(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国资委,并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文件的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三)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12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四)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中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一位小数。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可在省国资委网站收益管理处子站下载。
  联系人:省国资委收益处  张凌冰  宋 媛
  联系电话:0351-7218093
  电子邮箱:sxgzwsyc@
  附件(请点击下载):
  一、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二、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三、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上交比例表
  四、上交股利、股息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名单
  山西省国资委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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