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养发[2002]2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 2002-3-1
实施时间: 200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8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二年三月一日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据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起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 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 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京劳社养发[200 2001/5/30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9]20 1999/7/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 穗劳社规[2009] 2009/4/2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 甘政办发[2006] 2006/10/1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军区政治部江西省军区后勤部 赣府厅发[2004] 2004/6/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 厦地税发[2012] 2012/3/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 沪府发[2011]33 2011/7/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 内人社发[2019] 2019/4/26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公经济单 晋社统征办[201 2012/3/26
关于印发《1997年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煤财劳[险]字第 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