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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3年不完善粒超标小麦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2013]1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时间: 2013-7-9
实施时间: 2013-7-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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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安徽、河南、湖北省人民政府:
  今年新麦收获上市期间,部分主产区连续遭遇强降雨,小麦出现倒伏、生芽等情况,不完善粒明显增多。为最大限度减少农民因灾损失,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确保食品安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做好不完善粒超标小麦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灾区不完善粒20%以内的等内小麦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对于江苏省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南京、宿迁等8市,安徽省阜阳、滁州、六安、合肥、淮南、蚌埠等6市,河南省信阳、南阳、周口、驻马店、漯河、许昌、平顶山等7市,湖北省襄阳、随州、荆门、孝感等4市受灾地区,凡符合国家标准(GB1351-2008)且不完善粒在20%以内(含20%)的等内小麦,列入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并对不完善粒超过10%(不含10%)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行单独收购、单独存放、单独统计、单独核定入库成本,销售时再单独定价、定向销售。对不完善粒超过国家标准的,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比规定标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关于印发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947号)执行。
  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购不完善粒超过20%的小麦
  各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对不完善粒超过20%的小麦,统一组织好本地区的专项收购,合理确定指导性收购价格,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收购,多渠道消化,以使农民因受灾损失降至最低。对其中一部分品质下降严重的小麦要指定并组织部分具有一定规模、具备较高管理水平的酒精、饲料、养殖等企业定向收购。对于参与不完善粒超标小麦收购、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企业,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提供收购资金支持。
  三、加强对不完善粒超标小麦收购、加工和产品销售的质量监管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不完善粒超标小麦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本省有关部门对超标小麦收购、加工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密切关注超标小麦及其制品(包括副产品)的流向,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指标的小麦流入口粮或饲料市场,从根源上消除隐患,确保食品安全。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宣传引导
  各级农业、粮食等部门要做好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民搞好小麦晾晒和整理,降低不完善粒含量;积极向农民宣传相关科学知识,避免农民使用霉变小麦饲养家畜,防止造成新的损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收购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市场稳定。收购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督总局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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