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会计初中级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严格制止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乱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函字[1998]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8-8-26
实施时间: 1998-8-26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计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会计管理工作是我国财政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改进会计管理工作方法,树立为广大会计人员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和意识。开展各项工作都应首先考虑其社会效益,不能单纯以创收为目的。最近,我司接到一些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一些地区的会计管理机构,热衷于搞创收,追求经济利益,在会计证年检、审批培训单位等工作中收取管理费用,以及盗印财政部和全国会计考办制定和编写的会计制度、会计考试用书等问题。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不良现象,保证各地会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有关规定的精神,防止和避免在会计管理工作中出现乱收费现象。
  二、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颁发会计证、会计电算化培训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只能收取必要的工本费,不准收取其他费用。会计证年检盖章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三、审批会计证、会计电算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要严格遵守财政部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管理费。
  四、 我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的通知" (财会字[1998]4号)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试行阶段,各地可选择中、高级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避免一哄而上。
  为了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质量,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报经财政部同意后,补充编写或推荐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培训教材、培训资料。
  在试行阶段,各地要充分发挥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在会计人员在职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应发挥本地区具备条件的财政部门财政(财会)培训中心和院校的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培训单位要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保证培训质量,对培训合格的会计人员,应由省级财政部门设计并发放有关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将由财政部结合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一并考虑设计,由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各地不得自行设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五、199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告在即,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地区财政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考务费用,不准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会计考试用书市场,正确引导考生学习,全国会计考办将统一组织编写考试学习指南(包括作业题等),作为会计资格考试用书的组成部分。各地在组织报告时,征订的考试用书只限于全国考办统一组织征订的考试用书,不准向考生强行搭售其他渠道的所谓习题集或模拟试题等书籍。各地应在组织报名前将报名收费、征订考试用书等情况及时电传我司。
  1999年度的会计资格考试,全国会计考办将统一组织师资培训,以规范考前培训市场。各地要坚决打击并取缔假借或盗用财政部,全国会计考办及命题人员、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等各种名义举办的考前辅导班或培训班,并及时向我司汇报。
  六、为了制止盗印会计制度、会计考试用书的现象,从1999年会计资格考试起,我司和全国会计考办将根据各地报考人数核实订书的数量,对盗版考试用书等行为进行追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要加强对会计制度和考试用书征订发行费的管理。在征订财政部出版发行的会计制度、会计考试用书中,出版社返还给各地的征订发行费只限于各地组织征订发行工作所必需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请各地要定期对上述征订发行费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对于挪用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要立即加以纠正。
  以上通知请转至各地、市、县会计管理机构,并将转发情况上报财政部会计司。我司将对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2015年会计管理工作要 津财会[2015]15 2015/2/13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 津财会[2024]4号 2024/2/22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管理工作年度考评暂行 鲁财会[2011]40 2011/6/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度会计管理工作 黑财会[2013]11 2013/3/5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八届人 1998/1/1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财政局2017年会计管理工作 2017/3/20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会计管理工作要点》 豫财办[2012]7号 2012/2/2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 2002/11/1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 津财会[2021]11 2021/4/9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199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