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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金管委[2013]7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6-9
实施时间: 2013-6-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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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问题的批复》(湘政函〔2013〕102号)精神,现就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和执行时间
  自2013年7月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5%提高到8%。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区县(市)、各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区县(市)、各单位要明确相关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抓紧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清理。凡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缴存的单位,要及时调整到位。
  (三)加强督促,严格执法。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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